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濮陽編制印發《濮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濮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代擬稿)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責任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存、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建筑物表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目標原則】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防治結合、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層級責任】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資金保障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報告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并配合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公路事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科技、農業農村、商務、水利、氣象等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宣傳引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社會揚塵污染防治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科研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研發、推廣和應用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發揮科學技術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八條【企業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污染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防治責任
第九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展建設項目揚塵污染評估,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并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劃,按時足額支付;
(三)將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列入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要求投標人和施工單位制定具體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四)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
(五)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理義務;
(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條【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擔施工期間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監督管理部門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揚塵污染防治經費??顚S?
(四)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要求,采取相應揚塵污染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經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運輸單位責任】 運輸單位承擔散裝、流體物料運輸作業期間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施工揚塵防治措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周邊按照規范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和主要道路等全部硬化,并輔以灑水、噴淋、沖洗等抑塵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三)在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應當專門設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圍擋、覆蓋或者綠化等措施;
(五)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六)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應當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七)土方作業階段應當分段作業、擇時施工,采取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作業區外的要求;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停止作業,并對作業面和土方進行覆蓋;
(八)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漿;
(九)規模以上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四條【房屋建筑工程防塵特殊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安全網,防止產生高空飄塵;
(二)對建(構)筑物、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五條【市政工程防塵特殊要求】 市政公共設施、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單位施工,除采取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路面切割、銑刨、挖掘、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工程,回填后的溝槽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路面基層清掃應當采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清洗車沖刷,道路基層養護期間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后,及時恢復路面或者綠化。
市政工程屬于應急搶修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但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塵、抑塵措施,并及時清理殘留物料。
第十六條【房屋拆除工程防塵特殊要求】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的施工,除采取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除作業前,拆除發包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控制方案,并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未制定揚塵控制方案的,不得進行拆除作業;
(二)拆除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采取持續灑水、噴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人口密集區以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應當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安全網;
(四)建(構)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應進行全部覆蓋并在10日內清運完畢;10日內不能清運完畢的,應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說明原因,并報請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0日;
(五)當啟動Ⅲ級(黃色)及以上預警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應當停止作業,并保持噴淋覆蓋。
第十七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特殊要求】 公園、廣場等大規模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采取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措施。
城市道路綠化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過程產生的種植土、棄土、余土等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種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十八條【物料堆放特殊要求】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物料堆放區域應當與道路隔離,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三)堆場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貯存,不能密閉的,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料堆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五)堆場場區出入口應當配置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方可駛出。
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
第十九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特殊要求】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除采取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粉碎、篩分、攪拌等作業,應當在密閉條件下進行,并采取有效抑塵、防塵措施;
(二)采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和運輸設備;
(三)罐車應當安裝防止砂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持車體整潔。
第二十條【道路養護保潔措施】 道路養護和保潔作業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應當采用高壓沖洗、濕掃、吸掃、噴霧等措施,并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需要,增加道路清掃保潔頻次;
(二)定期沖洗綠化帶、行道樹以及其他植物上附著的積塵,及時清理道路兩側的泥土、泥漿、垃圾;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并采取有效抑塵措施;
(四)國、省道和農村主要道路應當逐步實施無塵機掃、灑水降塵等舉措;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防塵要求】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密閉運輸、覆蓋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或者泄漏;
(二)沖洗干凈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三)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運輸時間、路線行駛;
(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確保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農業面源管控措施】 農田開墾、耕地平整等活動,應當采取保護性耕作方式,防止農業生產揚塵。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鼓勵和支持對秸稈等農業廢棄物機械化粉碎還田、回收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裸露地面綠化防塵特殊要求】 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進行鋪裝或者覆蓋。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已確定建設單位的土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單位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土地,由物業服務人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人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土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儲備土地,由轄區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六)閑置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七)其他區域土地,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日常巡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單位和場所實施監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二十五條【自動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揚塵污染監控,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和聯合防控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六條【建筑市場信用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揚塵管理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違法主體采取約談、評優限制、強化核查、聯合懲戒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依法受理、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事項,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應急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土方作業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被責令停止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相關應急管控措施。
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民生工程和應急搶險項目,按照規定審查批準后,可以實行揚塵污染差異化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氣預警解除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告知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終止執行應急管控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挪作他用,導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未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執行應急管控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