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1月5日通過的《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21年11月5日江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治要求及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養護和保潔、綠化作業、礦產開采、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防治結合、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和長效管理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商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已確定建設單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所轄公路養護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拆除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范圍內砂石堆放場、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所建住宅外的違法用地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礦山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維修、城市內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城市公共綠化作業、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生活垃圾運輸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含臨時)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違反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通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以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有權處理的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應用。倡導和推行綠色施工管理,有效節約資源并提高廢棄物利用率。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防治要求及措施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制度,按照合同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范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當設置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其余區域設置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城市周邊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周邊環境情況做好圍擋。圍擋設置噴淋降塵設施,圍擋底端應當設置防溢座。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需要拆除圍擋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的施工區域,按行業規范及設計要求采取其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業階段,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作業區外的要求。
(四)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采取覆蓋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五)施工現場應當專門設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圍擋、覆蓋等措施;不能及時清運的工程渣土,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綠化等措施。
(六)運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運輸。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設備和污水收集、處理或者回用設施,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采取沖洗地面等措施,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的清潔。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
(八)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采取密閉攪拌并配備防塵除塵裝置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
(十)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十一)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外,還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二)對建(構)筑物、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五條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還應當在拆除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應當及時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道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施工時,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外,還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邊坡等裸露地面應當根據場地使用情況,分別采取硬化、綠化或者防塵材料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間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的工地現場臨時交通封閉方案的要求,做好現場圍蔽工作。
(三)道路、管線敷設和管網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應當落實下列揚塵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攪拌站物料堆放場應當對產生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臨時堆存的砂石應當采用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采取密閉或者預濕處理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采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和運輸設備。
(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運輸車輛應當防止水泥漿撒漏。
(五)混凝土攪拌站出口及場區為滿足生產和運輸要求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加強清掃、灑水;出口應當設置車輛專用沖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沙,凈車上路。
第十八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二)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行駛記錄儀,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十九條堆場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實行密閉貯存。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受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道路養護和保潔作業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保潔應當采用低塵作業道路機械化清掃、市政道路機械化高壓沖洗、灑水、噴霧、機械化濕掃或者吸塵式清掃等措施。在干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市政道路灑水、噴霧頻次。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并采取有效抑塵措施。
(三)路面破損產生揚塵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負責道路養護和保潔作業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掃道路遺撒物,保持道路潔凈。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一條綠化作業應當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產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綠化種植土回填時,邊沿泥土高度應當低于側石或者硬質鋪裝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泄。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五)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停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對停用的采礦、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二十三條開展農田開墾、耕地平整等活動,應當采取保護性耕作方式,防治農業生產揚塵。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鼓勵和支持對秸稈等農業廢棄物機械化粉碎還田、回收和資源化利用,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覆蓋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鋪裝或者覆蓋: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人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道路、公共綠地、市政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降塵監測點位,加強揚塵污染監控,并將揚塵污染相關信息納入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二十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重點揚塵污染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安裝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將日常監管取得的揚塵污染防治相關信息上傳至環境信息管理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三十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督促整改。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相關違法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施工工地揚塵視頻監管平臺公開執法相關信息,將處罰結果通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違法主體采取約談、評優限制等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三、四、五、七、八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未采用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遮蓋在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三)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四)裝卸物料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未進行覆蓋、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依法由有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實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