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我廳會同省有關單位編制了《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遵循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按照“科學評估、精準施策,標本兼治、系統推進,健全體系、提升能力”原則要求,開展調查評估,實施分類治理,推動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全面建設現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堅實的生態環境保障。
二、工作目標
到2025年,大氣、水、土壤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統籌推進,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專項治理深入開展,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風險篩查基本完成,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體系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長效機制初步構建,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評估及治理能力顯著提升。
三、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污新污染物治理體系
1.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協同管理機制。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省級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機制,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合肥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落實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全面依法落實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環境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制度。組建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省生態環境負責)加強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管理等相關制度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相關制度的銜接。(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開展調查監測,評估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狀況
3.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按照國家化學物質環境基本信息調查工作要求,結合我省產業布局特點,聚焦化工、涂料、紡織印染、橡膠、皮革、農藥、醫藥、畜牧水產等重點行業,開展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調查,對高關注化學物質進一步開展詳細信息調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4.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研究制定安徽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專項工作方案。基于我省區域特點和產業結構分布,依托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推動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典型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加強對水產養殖尾水和畜禽養殖糞污的抗生素檢測。探索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安徽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5.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以國家發布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及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環境風險篩查與風險評估,識別區域管控重點。2023年底前,開展首輪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6.積極落實新污染物管控要求。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點新污染物,落實“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據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結果,對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加強對優先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監管,及時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探索研究有關地方政策標準。(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合肥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參與)
(三)嚴格源頭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7.嚴格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全面摸排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情況,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加強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情況進行環境管理監督執法檢查,加大對違法企事業單位處罰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8.嚴格落實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合肥海關參與)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對不符合新污染物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審批。(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嚴格落實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管理要求,加強進出口管控和進出口環境管理。(省商務廳牽頭,合肥海關、省生態環境廳參與)依法嚴厲打擊淘汰類化學物質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藥監局參與)
9.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依據國家及我省產品質量強制性標準,強化產品質量執法監督,加強對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監督管理,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參與)開展國家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的宣傳,指導企業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標識或提示要求。(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參與)強化信息公開監管,督促指導企業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制造標準體系。(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規范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落實國家抗菌藥物管理要求,加強抗菌藥物經營環節監管,規范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購買,依法依規查處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藥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指導醫療機構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和漁業生產過程中抗菌藥物使用管控,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到2025年末,全省50%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實施養殖減抗行動。(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12.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我省農藥風險監測中心實驗室建設,做好農藥使用調查監測統計和登記后環境風險監測與評價工作,健全環境風險監測機制。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到2025年農藥使用量下降10%。支持農藥企業創制新農藥新配方新劑型,削減化學農藥用量,支持開發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重點扶持生物農藥。(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九)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3.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環境治理,落實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要求。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采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4.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嚴格落實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參與)
15.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在長江、淮河、巢湖等流域和重點飲用水源地周邊,重點河口、畜牧水產大縣等區域,選取一批重點企業和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參與)
(六)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6.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在省級科技計劃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關,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新污染物相關新理論和新技術等研究,提升創新能力;加強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態環境危害機理研究。(省科技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參與)依托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系統專業技術單位及省內科研院所,開展高水平技術交流合作,提升新污染物研究水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參與)
17.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提升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組織運用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積極培育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加強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黨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組織領導,依據本方案的相關要求,制定貫徹落實計劃,明確部門分工,抓好工作落實。省有關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環境監管執法
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依法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合肥海關參與)
(三)強化資金保障
加強資金統籌,強化對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標準體系建立、調查、篩查、風險評估、監測、執法和試點等經費保障。拓寬資金投入渠道,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綜合運用土地、規劃、金融、稅收、價格等政策,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省銀保監局參與)
(四)加強宣傳引導
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創新方式方法開展科普教育,廣泛普及新污染物治理知識,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加強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宣傳解讀,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信息報送
各市及省有關部門每年要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總結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梳理存在的問題及新污染治理工作過程中發現的環境、健康風險,明確下一步工作舉措,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總結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